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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新修订)部分条款宣传
来源:  日期:2013-07-17 【字号: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新修订)已于2010220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71号公布,自201051日起施行。为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现依据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摘登条例的部分内容,供学习参考。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