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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规定
来源:  日期:2013-07-17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节约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本规定所称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包括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两个方面。

  第三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管机关。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不能代替国家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

  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工程造价结算进行审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目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招标情况;

  (二)项目资金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三)项目投资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

  (五)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六)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或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函告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应当对其审计质量进行管理控制,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确保内容完整、结果真实合法。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内容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审计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审计署等六部委转发的审投发[1996]105号《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帐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和聘请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机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中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788sb.com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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